麻省理工开发出新的太阳能电池技术
而行诉法又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参照就意味着可适用也可不适用,合法的即适用,不合法的则不适用。
比洞察举报动机更重要的是举报事实是否属实,是否有证据支撑,以及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如同其他公众人物一样,新媒体时代的公众人物固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珍惜自身形象。
当实名举报在中国勃兴时,相关法律却不够饱满。由此,一场国民党的党纪处分大戏,又变成一场司法官司大戏。 5 李某某等人轮奸案 【案情】2013年2月19日,一女性报警称其两天前在北京海淀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 【案情】2003年5月19日,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遗憾的是,二审没有开庭审理。
9月17日,杨某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警方通报显示:"杨某涉嫌发帖散布谣言且被转载500次以上,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进入专题: 诉讼 。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
他们没有必要复述出法案的文字,但你告诉他们一个情况,一个陈述,他们多半应该有能力根据《人权法案》来对涉案人的权利作出判断。好不容易为第二排的空缺想出一个arrested(逮捕),字母倒是都对上了,内容也有点像,但儿子有些将信将疑,说对是对上了,意思好像不太对。我从来对拼字游戏毫无兴趣,一看这些重重叠叠的网状空格就晕了。大学教授掉进了为小学生设的陷阱。
做完第三、第四和第五排,再一看,第四排的最后一个字母又必须和横在最下面的第八排的最后一个字母重合。我想,以这些通俗易懂的儿童版文字垫底,通过比较简单的对错判断,进入复杂的拼字游戏,这样搞七搞八,几个星期下来,小学生对如何应用《人权法案》应该说是心中有底了。
而第五条空格排则横穿过这两条,它的第二个字母和第三个字母分别和第四排的第二个字母和第三排的第三个字母重合,即使用同一个字母。第八排对应的法案是宪法限定了联邦(即中央)政府的权力,其中包含了federal(联邦)这个词,在句子中是空缺的。第十个题目,人民不能享受宪法没有列举的权利,答案是F,根据是法案第九条。例如,儿童读到的法案的第一条是这样的: 国会不能就你的宗教信仰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
来源:《南方周末》2013-03-22 进入专题: 宪法 。例如,第八个题目的陈述是任何权力,如果宪法没有规定属于联邦政府,那它就或者属于州,或者属于人民。在题目下面教师选了《人权法案》中的九款。那么小学生对《人权法案》的理解又是从何而来的呢?是不是直接读原文就可以了呢?我看了印发给学生的Bill of Rights(人权法案)的Kid Friendly,即儿童适用版。
难怪当初来美国不久,就听到中国人说,美国人对他们的权利门儿清,而且斤斤计较得很。第三条是没有充足的理由,不得对人民搜身,这句话中有reason.(理由),但它在句子中是空缺的。
例如,数字为第3和第4的空格排,对应的是教师排出的第三和第四条法案的内容(不是按法案的真正顺序而是教师根据出题需要而重排的),这两条是竖排的敬畏又叫崇拜或崇敬,人不会也不应该像敬神、敬天地、敬自然那样敬法律。
敬畏中虽然有"畏"(害怕),但主要的因素是虔敬。姑且不论这样笼统的犯罪分析是否在理,但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即该文似乎对道德行为提出了一种尚未在国内引起重视的影响力量,那就是人的情绪(emotions)。这一区别对于法律及其条文来说也是适用的。法律崇拜并不比个人崇拜更好一些。又例如,美国人对他们的宪法也是抱有尊敬,但不是崇拜,因此才会两百多年来一面坚守这部宪法,一面又随着时代变化而对它有所谨慎修正。敬畏是一个与宗教或精神感受有关的用语。
人走进庄严肃穆的宗教殿堂、仰望星空天宇、目睹高山大川或江河奔流,敬畏和崇敬之情油然而生。以法治来遏制官员的贪腐和一般人的犯罪,如果真的有效,有畏惧就可以了。
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恶法。如果某个凡人冒充完美,自以为或被当作神来崇拜,那便成为僭越和亵渎,成为邪恶的个人崇拜。
例如,对联合国的《人权宣言》,世人抱有尊敬,但并不崇拜,所以不同国家的人们会对它有不同的解释和运用。在经典神学里,敬畏又叫"崇拜"(latria),专指对神的虔敬和敬仰,只有完美的造物主才配得上人类这种这种最高的精神崇敬。
我们反对个人崇拜,是因为个人崇拜把人误当作了神,并对他盲目顺从。这样的组织和氛围所起到的其实是制度的作用,它不排除情绪的作用,但并不认为人会无缘无故或只凭主观意愿,就能在任何环境中产生有助于道德行为的"崇高"(elevation)和"敬畏"(awe)情绪。 进入 徐贲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人们一般认为,制度和理智对人的道德行为有约束和指导作用,只有依靠制度(法治)和理智(教育),才能在社会中对人的行为形成好的道德规范。
既然他们的主体道德意识已经不起作用,又怎么能指望他们自己用"敬"的高尚情绪来自我约束呢?以为畏必须以敬为条件,或敬可以代替畏,其实都是自欺欺人和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近十几年的道德心理学研究发现,人的道德行为同样受到情绪和本能的影响,而崇高、虔诚、敬畏这样的情绪有助于提升人的道德行为。
但是,转过身走进酒楼舞厅或其他声色场所,便会有完全不同的情绪。人的情绪对行为的影响是短暂的,往往取决于一时一地的感受或冲动,因此既不稳定也难以持久。
上自官员贪赃枉法,下至互联网虚拟社区上"大肆造谣诽谤",都是因为自以为"永远不会出事"才胆大妄为,因此,要"坚决促成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反过来,巩固人们对公德与伦理的敬畏"。但是,反过来说却不成立,因为即便能感受这些情绪的人也照样会有不道德的行为,以为有了这些情绪就可以遏制、防止或杜绝不道德行为,是没有根据的。
法律是一种以惩罚为威慑力的规范力量。英国剑桥大学史奈尔教授(Simone Schnall)、新西兰梅西大学(Massey University)坎农教授(Peter R. Cannon)在《起作用的干净良心:情绪、自觉与道德》(The Clean Conscience at Work: Emotions, Intuitions and Morality)一文中指出,人身处的情境和环境对其社会行为有重要的情绪性影响,因此,一些心理学家对"伦理组织"(ethical organizations)和"伦理氛围"(ethical climates)的重视是非常必要的。盲目崇拜现有的法律同样是一种非理性冲动,同样有害于人的自由价值选择和道德行为。这两位心理学教授将"崇高"与"敬畏"并列是有道理的。
法律是由于它的正义和有效执行而被人尊敬的,同样,法治需要的是公正而持之以恒的实行,而不是对法律本身有情绪冲动的"敬畏"。人在官场或生意场上吆五喝六、呼风唤雨、逢场作戏的时候,是不会有肃穆虔诚的敬畏之情的。
读到一篇《若有敬畏之心,薄熙来夫妇安有今日》的文章,文章认为,薄氏夫妇犯罪给社会的教训是,必须"在国家、人民和法律面前保持一颗敬畏之心"。对天使、圣徒或其他卓越杰出人物的崇敬被称为"敬仰"(dulia),他们因为具有出众的美德或贡献而受到尊敬和颂扬,但不能当神来崇拜
他们只能被动地去争取公平正义。能够立法的,不是律师,甚至也不是法官。